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报废汽车收购、拆解;废旧物资金属收购;汽车配件销售;报废汽车、闲置设备、废旧物资(含废旧金属)收购及再生利用、串换、销售(国家规定不允许再生利用的除外);金属材料(贵重稀有金属除外)、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零售。有色金属的回收、利用、加工和销售。清障救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