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销售:电子产品及零配件、机械设备零配件、耐蚀材料、复合耐磨耐蚀材料及产品、非金属耐磨耐蚀材料及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管材、塑料制品、二三类机电、机床设备、家具、办公室用品、不锈钢制品、金属制品、装饰装修材料、钢材、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照明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除爆破)的设计及施工,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与批发,设备拆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