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经营的物资,市区内不得设立废品收购站);金属及金属矿石、煤制焦炭、耐火材料、橡胶、塑料制品(不含《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中禁止销售的项目)、陶瓷制品、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五金产品、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河沙)、水泥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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