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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物资搬运服务采购项目处置

  • 资产处置区域: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
  • 浏览次数457
  • 发布日期:2024-07-31 00:00
  • 有效期至:2024-08-06 已过期
详细说明

我单位就以下项目进行询价,欢迎贵单位参与报价。

一、项目名称:物资搬运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JDABH-F4020

三、项目概况:

本次采购 物资搬运服务 一批,总预算为4.88 万元

交货期限:以甲方要求时间为准

序号

货物名称

技术要求

计量

单位

搬运次数

数量

交货

地点

备注

1

库房物资

搬运

从二楼搬运至一楼,待甲方通知后

搬运回二楼

2

50

南昌县

2

单身公寓楼

物资搬运

物资搬运至指定区域,包含运输

1

36

南昌县

说明

1.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损坏情况均由供应商承担;

2.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运输、人工、机械磨损等费用,单身公寓待报废物资运输至西区钢结构大棚。

3.车库物资由2楼先转移至1楼,整修完毕后再搬运至2楼。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满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包)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书)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申请材料和递交要求

(一)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5.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近三个月社保记录(法人投标的不需提供)

6.供应商承诺声明

7.投标企业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

8.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及指定接收邮箱

(二)递交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工整、规范、统一、清晰,采用A4幅面纸胶装成册(10页以下可以不需要),未胶装成册的一律作无效报价处理。

★2.申请材料应当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申请材料一式1份,需打印或用黑色、蓝黑色墨水填写。

★4.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5.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明确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报名申请材料送达采购机构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将拒收。

★★6.为避免因报名材料不合格造成反复提交耽误报名时间,申请人可先提供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到490278390@qq.com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免费通过微信或者邮箱发售询价文件。

★★7.报名供应商可将报名申请材料纸质版和报价文件纸质版一起密封邮寄或上门投送,缺任何材料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三)结果告知

本次资格初审采用合格制。凡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但不做为资格审核合格的最终结果。资格是否符合由评审专家在评标时最终认定。我部将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初步审核结果,并向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发售采购文件,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发售采购文件。

六、申请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1.公告时间:2024年7月31日8:00至2024年8月5日18:00。

2.申请资料接收时间:2024年7月31日8:00至2024年8月5日18:00。

3.江西省南昌市。

七、询价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一)发售时间:2024年7月31日8:00至2024年8月5日18: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发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三)发售方式:报价人通过微信或电子邮箱接收。

(四)询价文件售价:免费提供。

八、报价开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方式(具体时间以我部通知为准)

(一)报价开始时间:2024年8月6日10:30。(北京时间)

(二)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8月6日11:00。(北京时间)

(三)报价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四)报价方式:指定专人递交报价文件或邮寄。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投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向招标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因提供虚假文件、信息、承诺等,影响本次资格预审和后续采购的,或后期提供货物与报价文件中货物不相符合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禁止参与我部采购活动。

十、采购机构及质疑处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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