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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包头热力公司146项(约159吨)报废资产和废旧物资转让公告

  • 资产处置区域:湖北武汉市青山区
  • 浏览次数173
  • 发布日期:2024-09-20 00:00
  • 有效期至:2024-09-27 已过期
详细说明
项目名称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6项(约159吨)报废资产和废旧物资转让三次挂牌 项目编号 N0109WZ242399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9-20 11:10:00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9-26 16:59:59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延期。

标的
概况

标的清单

序号 标的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评估价(元)
1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6项(约159吨)报废资产和废旧物资转让三次挂牌 以现场勘验为准 159 1605.00元/吨
合计 255195.00元
存放地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现状 废旧
评估情况 评估价(元) 1605.00元/吨
评估基准日 2024-09-06
评估机构 包头中鹿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转让底价(元) 1605.00元/吨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宋磊

联系电话:15661511716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关于2024年拟转让处置146项(159吨)报废资产和废旧物资评估价格及委托第三次挂牌底价确认的会议纪要(2024年第124号)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
告知

1、本次处置的标的为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6项(约159吨)报废设备设施和废旧物资转让。存放于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库房,本次挂牌底价为吨单价,数量为预估数量约159吨,最终结算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过磅地点在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结算金额为报废设备设施和废旧物资预估总重量×最终成交单价。

2、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所有转让物资与照片完全一致。

3、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地点: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勘验联系人:宋磊15661511716。

4、本次标的转让后,资产转让方按当地税务局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竞买成功的受让方负责提货包括且不限于现场装卸、运输的所有费用,在提货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

6、中心根据报废设备设施、库存废旧物资预估总重量×最终成交单价作为成交总价收取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不做调整,最低收费500元。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办法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交易
条件
资金缴纳方式 钱包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标的交割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由于本次转让标的挂牌重量为预估吨数,实际重量以交付时的实际吨数为准,预付交易价款=报废设备设施、库存废旧物资预估总重量×最终成交单价,按照多退少补的形式进行交付。如受让方所交预付交易价款不足时,应按转让方要求补足,并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受让方支付全部预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签订《受让履约承诺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全部预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预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以及转受双方关于标的交接完毕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并出具交易凭证。

4、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预付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交易双方在接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交接手续工作,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办理完毕标的交接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搬运、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不得破坏周围设施、环境等公共设施,且在转让方区域内严格遵守转让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受让方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逾期拉运,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受让方违约处理。

5、①受让方进行搬运作业时,搬运现场安全及防护措施将由受让方负责,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将由受让方自行承担。②受让方吊装、拉运车辆入厂前必须办理出入证。③不允许受让方对标的物进行任何现场施工作业(如切割、 除锈、除垢、除渣等),保持原状装车拉运出厂。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受让方承担。

6、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

7、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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