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处置的标的为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6项(约159吨)报废设备设施和废旧物资转让。存放于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库房,本次挂牌底价为吨单价,数量为预估数量约159吨,最终结算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过磅地点在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结算金额为报废设备设施和废旧物资预估总重量×最终成交单价。
2、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所有转让物资与照片完全一致。
3、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地点: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勘验联系人:宋磊15661511716。
4、本次标的转让后,资产转让方按当地税务局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竞买成功的受让方负责提货包括且不限于现场装卸、运输的所有费用,在提货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
6、中心根据报废设备设施、库存废旧物资预估总重量×最终成交单价作为成交总价收取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不做调整,最低收费500元。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办法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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